甲在M洗浴中心洗浴,洗完澡后,甲来到休息室睡觉,并将笔记本电脑放在自己的床边。次日甲发现笔记本电脑丢失遂报警。经调取监控,邻床的乙从甲的床上拿走了物品,甲遂请求洗浴中心赔偿。
M洗浴中心称:“我单位已经为顾客提供了带锁的衣柜,甲没有将自己的笔记本电脑放置在带锁衣柜中,且大厅内有“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如有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我单位不应对甲的损失承担责任。”
丙在N洗浴中心洗浴,将其佩戴的手表以及手机放置在该洗浴中心为顾客提供的带锁储物柜中,丙洗浴完毕,发现储物柜被撬开,其手表以及手机被盗,丙遂请求洗浴中心赔偿。
N洗浴中心称:“大厅中有“贵重物品请寄存总台,如自行保管,丢失概不负责”的提示,丙没有将贵重物品寄存在总台,其损失应该自行承担。”
案例一中,M洗浴中心提供了带锁的衣柜,甲没有将其笔记本电脑放置在带锁的衣柜中,而是随身携带其笔记本电脑,甲因为自己的疏忽导致笔记本电脑丢失,甲应该对自己的损失负责。
案例二中,丙在N洗浴中心消费,双方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N洗浴中心应该保障顾客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其没有尽到安全保障的义务,同时丙也忽略了贵重物品需要寄存在总台的提示,双方均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判令双方按照各自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30 15: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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