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指导
1、立案基本流程
当事人提交诉讼材料→立案人员进行审查→同意调解的先进行调解→不同意调解的庭室领导进行审判,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向当事人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费用交纳通知书→确认当事人交纳诉讼费后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审批业务庭。
2、案件受理范围
1、民事案件受案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下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
(2)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纠纷约定或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
(3)劳动争议纠纷未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的;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
(4)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5)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6)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
2、刑事自诉案件受案范围
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3、行政案件受案范围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下列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指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但在行政机关在协助执行时扩大范围或违法采取措施造成损害的除外;
(7)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8)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
(9)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3、起诉所需材料
1、民事案件一审起诉所需材料
(1)起诉状
(2)原告主题资格证明
(3)证据等材料
(4)代为起诉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委托近亲属的,需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相关亲属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的,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接受并指派相关律师的公函原件、受托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境外人委托境内代理人代为起诉的,除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外,委托手续应附有经使领馆认证,并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及翻译的文本。
清算组(人)、信托监察人、遗产管理人、遗属执行人、失踪人财产代管人代权利主体起诉的,应提交具有上述身份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利害关系人起诉要求确认他人间婚姻关系无效的,应提交其与婚姻当事人为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2、行政案件起诉所需要材料
(1)起诉状
(2)证明与被告存在行政法律关系的证据材料
(3)原告主体资格材料
(4)代为起诉的,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委托近亲属的,需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相关亲属证明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律师代理的,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律师事务所接受并指派相关律师的公函原件、受托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提交全部原告身份证材料复印件外,还应当提交其他共同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
法定代理人与指定代理人应提交本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国家赔偿案件起诉所需要材料
(1)起诉状
(2)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材料;
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应提交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证据。
(3)主体资格材料
4、刑事自诉案件起诉所需要材料
(1)起诉状
(2)证明被告有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如公安报警记录、受伤害医院所开具的就医证明、对方重婚时的结婚登记材料等。
(3)原告主体资格材料
5、申请强制执行所需要材料
(1)申请书
(2)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裁决书、行政机关生效的行政文书原件、复印件。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或者各方当事人签收的送法回证复印件(要由作出生效裁判、调解的法院加盖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或者行政机关、仲裁裁决机关加盖公章)。
(4)被申请人财产线索清单。已经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提交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裁定书等相关保全材料复印件。
(5)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4、诉讼风险提示
一、起诉不符合条件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权管辖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适当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不会审理。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逾期改变诉讼请求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超过人民法院许可或者指定期限的,可能不被审理。
四、超过诉讼时效
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期间一般为二年(特殊的为一年)。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后,被告提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如果原告没有对超过法律保护期间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五、授权不明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事项 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就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六、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
当事人起诉或者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 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
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七、申请财产保全不符合规定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按规定交纳保全费用而没有交纳的,人民法院不会对申请保全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未按人民法院要求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的,人民法院将依法驳回其申请。
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的,将要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受到的损失。
八、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可能面临不利的裁判后果。
九、超进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能视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除外。
十、不提供原始证据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
十一、证人不出庭作证
除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特殊情况外,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如果证人不出庭作证,可能影响该证人证言的证据效力,甚至不被采信。
十二、不按规定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当事人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可能对申请人产生不利的裁判后果。
十三、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四、不准确提供送达地址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送达诉讼文书时,因当事人 提供的己方送达地址不准确,或者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致使人民法院无法送达,造成诉讼文书被退回的,诉讼文书也视为送达。
十五、超过期限申请强制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六、无财产或者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被执行人没有财产或者没有足够财产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人民法院可能对未履行的部分裁定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的财产权益将可能暂时无法实现或者不能完全实现。
十七、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被执行人未接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
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指定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将要支付迟延履行金。
诉讼指南
1、案件诉讼流程
(1)民事诉讼流程图
(2)刑事诉讼流程图
(3)行政诉讼流程图
2、民事申请再审
(1)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具有下列情形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四)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应当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允许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判或调解书。
(4)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将再审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再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2、对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3、作出法律效力判决、裁定的原人民法院的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4、再审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5、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5)当事人申请再审,除再审申请书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律师的须提交律师事务所函、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委托自然人的须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并签名捺手印,受托人不是当事人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还须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信。
2、申请再审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3、法律文书生效证明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或各方当事人法律文书送达证明;
4、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5、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请求的证据材料。属于向省法院递交材料但向最高院申请再审的,还要提交原审诉讼中的主要证据复印件、支持再审申请事由和请求的证据材料复印件、再审申请书电子版光盘、收件清单等。
(6)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3、申诉条件要求
(一)刑事案件申诉条件及要求
1、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1)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2)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
2、提出申诉的时间要求
申诉人应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刑事案件申诉人超过两年提出申诉,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3、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生效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4、对刑事案件申诉的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刑事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两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复查均驳回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如果没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刑事案件,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刑事案件,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申诉人对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仅就民事部分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申诉人有证据证明民事部分明显失当且原审被告人有赔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予申诉立案。除此之外,一般不予申诉立案。
6、申诉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是否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申诉人对以及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
7、申诉应提交的材料
(1)申诉状
(2)原一、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或者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决定书、再审判决书、裁定书;
(3)其他相关材料。
(二)行政案件的申诉条件及要求
1、哪些人可以提出申诉
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申诉人应是原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
2、提出申诉的时间要求
申诉应在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提出。
3、申诉应向哪一级人民法院提出
申诉人对已经生效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提出申诉,应向作出生效裁判的人民法院提出。
4、对行政案件申诉的次数限制
(1)申诉人就同一行政案件向同一人民法院一般只能申诉一次;
(2)对经作出生效裁判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后维持原判的,当事人再次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对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判或者复查驳回的,申诉人仍不服又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申诉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不停止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的执行。
5、申诉应提交哪些材料
(1)申诉状
(2)原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经过人民法院复查后再审的,应当附有驳回通知书、再审判决书或裁定书;
(3)以有新的证据证明原裁判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为由申诉的,应当同时附有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需要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证据线索
4、非诉解决方式
(1)人民调解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了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的权利。法律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主要常指的行政调解有这样几类:(一)基层人民政府的调解。主要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由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司法助理员负责进行。(二)国家合同管理机关的调解。主要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法人之间和个体工商户,公民和法人之间的经济纠纷,都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调解。(三)公安机关的调解。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情节轻微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公安机关在处理交通事故组织过程中可以组织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四)婚姻登记机关的调解。中国婚姻法规定,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3)仲裁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选择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要事先订立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则不能选择仲裁。仲裁一经做出即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另一方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诉讼权利义务
1、民事诉讼权利
(1)原告有向法院提起诉讼,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申请财产保全的权利;
(2)被告针对原告起诉,有应诉、答辩、提起反诉的权利;
(3)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有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文书的权利;
(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8)有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要求重新鉴定、勘验、补充调查的权利;
(9)有进行辩论的权利;
(10)有请求法庭调解、自行和解的权利;
(11)有查阅庭审笔录并申请补正的权利;
(12)有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的权利;
(13)有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的权利;
(14)有在裁判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六个月内有申请再审的权利。
2、民事诉讼义务与责任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
(2)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的义务;
(3)听从法庭指挥,遵守诉讼秩序的义务;
(4)按规定期限提供证据的义务;
(5)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的义务。
对不履行诉讼义务,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人民法院可分别采取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申请执行常识
(一)申请执行应符合哪些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被执行人、执行的财产等是明确的;
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5、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支付令。这些是重要的执行文书,也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调解书就其性质来说是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应当自动履行,但有些当事人在调解书生效后又反悔,无故推拖,拒绝履行,因而也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支付令是经督促程序制作的,支付令生效后,也可作为执行的根据。
2、人民法院所制作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并有财产执行内容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这种判决书和裁定书必须由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负责执行。
3、仲裁机关制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仲裁机关是负责处理经济纠纷的一种组织,它可以通过作出仲裁裁决和主持达成调解协议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7条的决定,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4、公证机关制作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机关是证明法律行为和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文书的真实性 、合法性的司法行政组织,它对没有争议的债权文书所作的证明,法律赋予强制执行的权力。《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5、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6、人民法院制作的承认并同意协助执行外国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书和执行令。
诉讼费用
1、诉讼费用交纳说明
(1)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2)案件受理费包括: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第二审案件受理费;再审案件中,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3)当事人应在何时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在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7日内交纳诉讼费用。当事人在7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交的,或者虽提出申请但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的,法院将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不再审理该案。
2、诉讼费用交纳标准
(一)案件受理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元至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3)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0元至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4)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5)行政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2.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6)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纳50元至100元。
(二)申请费
(1)申请执行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2)申请保全措施
财产数额不超过1000元或者不涉及财产数额的,每件交纳30元;超过1000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但是,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交纳的费用最多不超过5000元。
(3)其他
1、依法申请支付令的,比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的1/3交纳。
2、依法申请公示催告的,每件交纳100元。
3、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的,每件交纳400元。
4、破产案件依据破产财产总额计算,按照财产案件受理费标准减半交纳,但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其他诉讼费用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四)不需交纳诉讼费用的案件
1、依照民事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
2、裁定不予受理、驳回起诉、驳回上诉的案件;
3、对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和管辖权异议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案件;
4、行政赔偿案件。
5、根据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交纳案件受理费。 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3、诉讼费用交纳方法
1、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
2、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
3、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但申请执行、申请破产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4、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由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预交。双方当事人都申请再审的,分别预交。
5、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4、减缓免条件和要求
(一)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免交诉讼费用:
(1)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
(2)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
(3)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
(4)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5)确实需要免交的其他情形。
免交诉讼费用的对象只适用于自然人。
(二)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减交诉讼费用: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2)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
(3)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4)确实需要减交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得低于30%。
(三)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缓交诉讼费用:
(1)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
(2)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
(3)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
(4)确实需要缓交的其他情形。
(四)如何申请
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2-02 13: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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