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冬时节,天气寒冷,梨树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在白城市通榆县某仓库,成功扣押了被隐匿的奥迪牌轿车。
2021年4月份,四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公司)与范某某签订以租代购合同,约定将一辆奥迪A6汽车以租代售给范某某,范某某将车开走后以各种借口拒绝还款,科技公司多次催要无果,遂将范某某诉至法院。由于范某某未能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科技公司于2022年1月份向梨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梨树法院执行局在收到案件后,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范某某电话送达了相关法律文书,并责令被执行人立即返还车辆及给付相应的欠款。而此时的被执行人范某某已将车辆转移至外地,本人下落不明,此前安装于车内的GPS无反应,致案件执行陷入僵局。
2022年11月,通过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调查得知,该涉案车辆内还有一个定位器仍有数据反馈,位置显示在白城市通榆县境内。就此情况,梨树法院执行局迅速部署精干警力,驱车前往白城市通榆县。
考虑异地扣车可能遇到意想不到的突发情况,执行干警抵达后与当地派出所联系,在当地警力的协助下直奔执行现场。
经过细致的摸排后,最终在一处闲置的仓库内发现了涉案车辆的踪迹。细问后得知,该仓库属于当地一家酒厂所有,执行干警立即与该酒厂负责人取得了联系。在得知执行干警来意后,酒厂负责人表现出抵触情绪,声称因债务关系,该车辆是范某某自愿抵偿给他们。
执行干警又耐心地向酒厂负责人及亲属进行释法明理,并告知其阻碍执行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最后,酒厂负责人同意打开仓库大门,配合法院将涉案车辆交出,由执行干警进行依法扣押。
异地奔波执行,体现责任担当兑现生效判决,彰显公平正义梨树法院执行干警用实际行动践行初心使命,努力兑现当事人胜诉权益。无论雨雪冰霜、酷暑严寒,执行干警将继续努力攻坚克难,筑牢公平正义防线。
法条链接《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第六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出卖人保留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前,买受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出卖人损害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出卖人有权取回标的物:
(一)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二)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三)将标的物出卖、处置或者做出其他不当处分。
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2-11-29 10:3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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