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叔叔去往市场买菜的路上,在人行横道过马路时被一辆小轿车撞伤,腿部骨折住进了医院。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认定小轿车的驾驶人小李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然而,由于小李所驾驶的肇事车辆未缴纳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且其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交警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申请复议,小李在肇事后拒绝承担其侵权后的赔偿责任。张叔叔无力承担手术的50000元费用,无奈之下,将小李起诉至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二)追索劳动报酬的;(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上述案例中,张叔叔向肇事车主小李主张医疗费用符合相关法律有关先予执行的规定,张叔叔是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在裁定准许先予执行的同时,可以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酌情让张叔叔提供一定的担保。
发布人: 管理员
来源: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20-10-30 15: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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